《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4-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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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因私出国(境)所称'因私'是指:探亲、治病、旅游等其他非公务活动。
2)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的处(所)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离(退)休的省管干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时,须提交人事处出具的意见函;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回国(境)后,须在一周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交回所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再次出(国)境的,须重新审批后领取出入境证件。
3)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治病、旅游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予批准:出国(境)探亲,探亲对象须是在国(境)外定居、就业(含在我驻外机构工作)、留学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本人出国(境)治病,或者陪同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境)治病,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申请出国(境)旅游,须使用公共假期或公休假期,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4)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在职的处(所)级干部还须报院审批。
5)因私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为第一责任单位,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6)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回国并确需延期的,需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无法按期回国的证明材料,说明延长期限,参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7)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应按期回国,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按期返回后一周内销假,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和逾期未归者(含申请延期未获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
8)属于国家或院派出到国外培训、合作科研等人员,虽持因私护照,参照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1)因私出国(境)所称'因私'是指:探亲、治病、旅游等其他非公务活动。
2)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的处(所)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离(退)休的省管干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时,须提交人事处出具的意见函;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回国(境)后,须在一周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交回所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再次出(国)境的,须重新审批后领取出入境证件。
3)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治病、旅游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予批准:出国(境)探亲,探亲对象须是在国(境)外定居、就业(含在我驻外机构工作)、留学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本人出国(境)治病,或者陪同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境)治病,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申请出国(境)旅游,须使用公共假期或公休假期,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4)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在职的处(所)级干部还须报院审批。
5)因私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为第一责任单位,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6)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回国并确需延期的,需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无法按期回国的证明材料,说明延长期限,参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7)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应按期回国,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按期返回后一周内销假,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和逾期未归者(含申请延期未获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
8)属于国家或院派出到国外培训、合作科研等人员,虽持因私护照,参照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