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职职工创新创业和兼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4-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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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处所级干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等;经院党委批准,可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在院投资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属于院批准委派到院投资企业兼职的处所级干部,由院产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双肩挑”人员(担任处所级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辞去领导职务,并按有关要求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方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3)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指科技人员围绕创新主题,携带项目、技术、成果开展创新工作,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主要包括:选派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等形式;创新创业申请与审批流程,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审批流程》文件规定执行;通过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以及开展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获得的报酬,按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分配。
4)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创新无关的创新创业和兼职工作,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手续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审批流程》文件执行,审批结果报院人事处备案。
5)处所级以下管理服务岗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受院委派参与院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6)在职非在编职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创新创业与兼职,一经发现即解除聘用关系。
7)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创新创业和兼职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院人事处。
1)处所级干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等;经院党委批准,可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在院投资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属于院批准委派到院投资企业兼职的处所级干部,由院产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双肩挑”人员(担任处所级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辞去领导职务,并按有关要求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方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3)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指科技人员围绕创新主题,携带项目、技术、成果开展创新工作,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主要包括:选派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等形式;创新创业申请与审批流程,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审批流程》文件规定执行;通过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以及开展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获得的报酬,按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分配。
4)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创新无关的创新创业和兼职工作,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手续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审批流程》文件执行,审批结果报院人事处备案。
5)处所级以下管理服务岗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受院委派参与院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6)在职非在编职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创新创业与兼职,一经发现即解除聘用关系。
7)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创新创业和兼职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