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等文件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精神,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院农业科研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我院各类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保护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基本用人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院、各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在人员聘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学科调整、有利于团队建设、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方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按岗取酬、岗变薪变、岗位考核与绩效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责权利对等、事权和人权相统一的原则,稳妥有效地实施人员聘用制,推动院所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我院事业编制内职工按本办法实行聘用制,其中管理四级以上岗位人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院批复下达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是实行人员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评聘与程序

  第六条  院、各单位分别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工勤人员高级技师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工勤人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被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确需在此两个岗位上兼职的'双肩挑'人员,须按有关条件申报并经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由院聘用。研究所负责人的专业技术岗位由院聘用。

  管理岗位的人员聘用,按省、院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岗位,由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院直接聘用。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经过相应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审准、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单位(含院投资企业)聘用,报院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院批准下达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各类具体岗位,拟定招聘计划、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报院审核同意后,由院统一或授权各单位组织各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的名称、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五)院、各单位讨论决定聘用人员;

  (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责任,并应明确聘期内的年度考核内容和目标。聘用合同一式四份,院人事处、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装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岗位目标考核要求等文件,作为聘用合同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聘期一般为3年,如有特殊情况,聘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对聘期未满,但符合高一等级任职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程序可适时酌情受理。新进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期限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聘或拒绝受聘的人员,院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本院的,本人应申请办理辞职手续,不办理辞职手续的,院予以辞退。择业期内重新受聘或者调离本院的,院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十六条  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待遇按受聘岗位的等级确定;绩效工资根据省、院及各单位有关规定,以及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做出的工作业绩等考核情况发放。

  第五章  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院及所属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院及所属各单位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是否续聘被聘人员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双方就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受聘人员的岗位,并相应调整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等待遇,变更聘用合同有关内容:

  (一)受聘人员经单位同意,按聘用程序变动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所聘岗位或其它岗位工作的,经医院证明,符合国家病退规定的,经院批准,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均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院及所在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出境或者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且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院及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违犯党纪法规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八)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院及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院及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院及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确有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因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院财物归还、工作移交、档案转移等方面手续。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签约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其他工作,经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经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岗位工作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本院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受聘人员在本院或研究所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本院或研究所聘用(含实行聘用制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六条  院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若因受聘人员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要按与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培训协议的有关规定,赔偿院支付过的相关引进或培训等费用,并按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聘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院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与院原有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评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院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苏人社函[2010]432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从事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工作,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专业技术主系列各等级岗位所列各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条  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学科定位、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院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开。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为农业科研岗位系列,共分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第六条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三章  专业技术一级至四级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申报该岗位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申报竞聘条件按《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一)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研究成果获得国家一等奖前7名,或国家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1名;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课题负责人;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课题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6.国家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首席专家;

  7.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

  8.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研究室主任;

  9.国家或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10.其它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

  1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14.省'创业创新'人才;

  15.被列入国家青年千人计划的人选。

  (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或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一类:奖项、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

  2.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前4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1名;

  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第二类: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国家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课题负责人;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4.国家转基因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5.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6.其它国家级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

  7.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项负责人;

  8.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9.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

  10.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

  1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

  12.主持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1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4.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15.主持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6.以第一完成人在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科技信息等领域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成果为省政府或有关厅局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第十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可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第四章  专业技术五级至七级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  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的,可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前6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4名,或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或省农科院(市)级一、二等奖前2名;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被开发转化,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科技信息等领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成果为省政府或有关厅局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7.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报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十二条  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的,可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2.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农科院(市)级一、二等奖前3名;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及其它等效知识产权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科技信息等领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成果为省政府或有关厅局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5.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报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可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第五章  专业技术八级至十三级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以下规定的各级基本竞聘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竞聘条件,报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第十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第十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第十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第二十一条  硕士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二十二条  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四年,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六章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院,院统一上报至省主管部门;

  2.省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等级申报评审程序:

  1.院公布评审拟聘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上报院人事处;

  4.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评审;

  5.公示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6.评审出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等级申报评审程序:

  1.各单位公布评审拟聘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评审;

  5.公示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6.院人事处核准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由高到低'依次竞聘,符合高一级岗位竞聘条件而未通过评审的,可参加低一等级岗位竞聘。

  第七章  聘用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结果及上级部门核准结果,院、各单位分别提出各岗位的拟聘人选,按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进行聘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专业技术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的,报院备案后可续聘,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院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院人事处。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定条件中规定的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论文发表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

  第三十二条  院派挂职的援藏、援疆以及援外、驻县、驻镇、驻村人员,期满考核优秀的,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评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院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聘任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苏人社函[2010]432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从事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工作,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各类专业技术辅系列各等级岗位所列各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条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遵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院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聘用分开。

  第二章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类别和等级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有会计系列、工程系列岗位。

  第六条  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9个等级,最高设专业技术五级,即五至十三级。副高级岗位有五级、六级、七级3个等级,中级岗位有八级、九级、十级3个等级,初级岗位有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3个等级。

  第七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10个等级,最高设专业技术四级,即四至十三级。正高级岗位有四级1个等级,副高级岗位有五级、六级、七级3个等级,中级岗位有八级、九级、十级3个等级,初级岗位有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3个等级。

  第三章  会计系列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第八条  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的,可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本行业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负责院、所财务某一方面工作,业绩突出;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九条  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3年,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的,可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本行业省(部)级科研项目;

  2.承担院、所财务某一方面工作,业绩突出;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十条  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可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下列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报院核准。

  第十二条  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聘任会计师职务满3年。

  第十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满2年。

  第十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具有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第十八条  硕士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十九条  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四年,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四章  工程系列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第二十条  具有研究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可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第二十一条  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的,可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负责院、所重要工程建设工作,业绩突出;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二十二条  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3年,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的,可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2.承担院、所重要工程建设工作,业绩突出;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第二十三条  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可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下列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报院核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聘任工程师职务满3年。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具有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第三十一条  硕士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三十二条  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四年,经考核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五章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等级申报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等级申报评审按照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等级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院部专业技术辅系列五至十三级岗位等级申报评审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院公布评审拟聘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上报院人事处;

  4.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评审;

  5.公示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农区所专业技术辅系列五至十三级岗位等级申报评审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各所公布评审拟聘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评审;

  5.公示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6.院人事处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竞聘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时,应'由高到低'依次竞聘,符合高一级岗位申报条件而未通过评审的,可参加低一等级岗位竞聘。

  第六章  聘用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等级评审结果及上级部门核准结果,院、各单位分别提出各岗位的拟聘人选,按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进行聘用。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实行聘期管理,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的,报院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辅系列正高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院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辅系列副高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院人事处。

  第七章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定条件中规定的各种奖励、成果获得、论文发表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

  第四十二条  院派挂职的援藏、援疆以及援外、驻县、驻镇、驻村人员,期满考核优秀的,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院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苏人社函[2010]432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为科研提供服务,从事科研辅助、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的聘任。

  第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申报竞聘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积极指导初、中、高级工和技师提高业务能力。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技师技术等级证书。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工作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积极指导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五)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学徒工学习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第五条  属于特殊行业的工勤技能岗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应先获得相应的行业资格准入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申报评审程序。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申报评审程序:

  1.院公布评审拟聘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上报院人事处;

  4.院工勤技能岗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进行评审;

  5.公示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二)工勤技能二级及其以下岗位的申报评审程序:

  1.各单位公布评审拟聘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进行评审;

  5.公示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6.院人事处核准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选评审结果。

  第七条  根据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评审结果,各单位提出各岗位的拟聘人选,按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进行聘用。

  第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工勤技能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实行聘期管理,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的,报院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低聘或解聘。

  第十条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院组织实施;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院人事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