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和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平台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登记入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是我院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站期间享受院在职职工待遇,其人事、组织关系等比照在职职工管理,或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条 工作站挂靠院人事处,院相关管理和服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人事处、工作站负责博士后工作规划、政策制定,导师资格审核、年度招收计划制定及发布、进出站手续办理、聘用合同签订、人才项目组织申报、组织考核等业务工作;科研管理处负责归口的科研项目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国际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来院、联合培养博士后出国(境)等手续的办理;财务处负责博士后公费医疗等管理和薪酬发放;后勤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公寓以及博士后户籍管理、协助博士后子女入园入学等事宜。

第五条 研究所(中心)承担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确定博士后招收人选及其工作目标,博士后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对拟进站博士的评估,协商制订博士后研究课题、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博士后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和学术行为监管,审核博士后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合作导师应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现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经费支持博士后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对45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和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团队负责人,也可以招收博士后。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一般不再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 申请博士后岗位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所申请岗位的其他要求。不招收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控制身份为在职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合作导师采取面试或考察等方式确定招收人选,并协商确定其研究课题、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经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工作站审核备案。

第十条 拟进站博士按照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在三级甲等医院体检合格后,由工作站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中心)须在每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博士后招收计划,经研究确定后,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公告实行动态调整,各研究所(中心)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博士后岗位调整方案,报工作站备案后适时更新公告。鼓励和支持研究所(中心)、团队在报工作站备案后,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面向社会发布博士后招收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博士后招收和培养情况,每年确定20名优秀博士后,由院按照每人40万元标准给予基本年薪支持(以下简称院资助博士后),分30个月资助。一般每个团队的院资助在站博士后人数不超过2名;对列入院卓越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可再增加2个院资助指标,或者按照院有关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给予资助的博士后或其合作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合作研究成效突出,且博士后出站考核获得优秀的导师,给予1个院资助指标,用于下一位博士后招收。

(二)对首次招收博士后的导师,给予1个院资助指标,且其所在团队在站首次招收资助博士后不超过1名;合作导师及其团队已停招3年及以上的,可以参照首次招收方式给予1个资助指标。

(三)对招收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优秀博士进站的,给予院资助指标

此外,院年度资助名额有空余的情况下,根据进站先后顺序,按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自费招收博士后的导师支持。

第十四条 因导师原因,博士后出现退站、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暂停其3年博士后招收资格。

 博士后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应与合作导师、所在单位、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在站工作期限、目标任务、知识产权归属、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按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全职博士后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须转入我院。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30个月。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期限的,须由本人在规定出站时间前2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作站审批,延期次数不超过2次,在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总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对于到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者,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的,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国内培养的博士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和院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际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相关协议赴国(境)外开展科研工作。

 博士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满15个月,提交中期考核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3名同行专家对照博士后开题报告和合同任务,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实行导师回避制度,考核结果报工作站备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无故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须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科研业绩或成果要求,相关工作业绩须为在站期间获得,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者第一完成人应为博士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须发表或录用;专利应获得授权;获得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的,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完成相应的研究任务,并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须在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作报告、业绩成果证明等书面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5名同行专家对照博士后开题报告和合同任务,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实行导师回避制度。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将考核结果报工作站。工作站组织复核并最终确定考核等次。出站考核合格者,次月须完成交接,办理出站手续;不合格者和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超过3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出站考核结果可以评为优秀。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博士后,科研业绩成果应高于以下标准。

自然科学类标准:

(一)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者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支持;

(二)发表1SCI影响因子10.0以上研究论文(不包含综述性论文);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或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同时发表1篇二区及以上SCI论文;

(四)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或者江苏省卓越博士后计划资助或者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同时发表1篇影响因子6.0以上或1篇一区或2SCI论文(其中1篇二区)论文;

(五)发表3SCI论文,其中1SCI影响因子6.0以上或1篇一区或2篇二区。

社会科学类标准:

(一)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者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或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

(三)发表1SSCI论文;

(四)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或者江苏卓越博士后计划资助,同时发表1CSSCI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撰写政策咨询报告或者调研报告1份,并获政府部门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并采纳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站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可直接进编留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聘用合同和年薪待遇一并终止,未兑现部分不予兑现。其相关人事档案、组织关系需及时转出我院。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待遇包括基本年薪和奖励性薪酬,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免租金入住博士后公寓,与在职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外籍博士后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基本年薪为20万元,按月发放。对于院资助博士后,其基本年薪的80%16万元)由院直接发放,其余部分由合作导师发放;其他博士后由合作导师发放。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按院在职人员享受团队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按规定参与科研项目绩效、重大科研业绩奖励分配。鼓励所在单位、合作导师根据人才情况和工作目标,提高博士后基本年薪,增幅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合作导师承担。

第三十条 院参照新进编应届博士标准为博士后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院资助博士后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由院缴纳,其他博士后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缴纳;博士后延期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合作导师缴纳。

第三十一条 外籍博士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由院承担。

第三十二条 院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免租金居住,居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联合培养博士后出国(境)期间不再享受公寓住宿待遇。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士后在站期间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进站前已取得副研究员职称的,可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年薪、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待遇,可享博士后项目奖励,可参照在职职工享受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科研项目绩效、重大科研业绩奖励分配,可由合作导师发放一定生活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公布的博士后相关管理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办理进站的博士后,其待遇和出站考核优秀标准仍按《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苏农院字〔201849号)执行。